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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假冒LV商标箱包被判侵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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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销售假冒LV商标箱包被判侵权
9月17日,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温州大学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,温州中院副院长陈有为亲自担任审判长,来自温州大学法政学院近四百名师生旁听了该案的庭审。之所以选择在大学校园公开开庭,陈有为副院长告诉记者,温州中院今年与温州大学建立了全面合作关系,共建教学科研合作平台。将法庭搬入高校,每年在温州大学公开开庭审判一些典型案件,正是合作内容之一。

庭审中,LV公司诉称,作为一家在法国注册成立的公司,其在中国拥有四枚涉案注册商标,这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括手提袋、钱包、钥匙夹等。其中的“大写字母LV”注册商标及“全拼外文”注册商标曾被我国法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,在我国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。而南亚商城系“温州南亚箱包服装商城”的举办者,拥有196个商位,涉案的五个商位均存在出售假冒“LV”注册商标箱包的行为。2011年11月7日,LV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五家商铺用较低的价格各购买了一件假冒“LV”注册商标的商品,并提交了公证书证明了该事实的存在。同年12月12日,LV公司向南亚商城发出了“制止侵犯注册商曜ㄓ萌ㄐ形木婧保缶∷7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措施,保证商城内不再有任何形式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。但三个多月后,LV公司发现,南亚商城涉案商铺中仍有一家在销售假冒的LV商品,随即再次购买假LV商品,并对证据进行公证。

LV公司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,要求南亚商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。而南亚商城则辩称,其只是向出售侵权箱包的摊主出租摊位,其自身并未实施销售行为,个体的销售行为与商城无关,因此没有侵犯原告权利;同时,前后两次取证过程中,同一摊位的经营业主已发生变化,并不存在重复侵权行为,故不同意LV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
法院审理认为:LV公司对涉案的四枚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,受法律保护。而被告开办、经营管理的南亚商城内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为皮夹、卡包,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,且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,销售价格畸低,仅为人民币50-70元,制作工艺粗糙,应当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。

被告作为南亚商城的开办者、经营者,其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、服装、鞋、帽、箱包、皮具的销售,其对鞋服、箱包行业知名较高的商标应具有相当的识别能力。根据与各商户所签合同的约定,其有权对市场内商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采取警告、责令停业整顿等管理措施,这也是南亚商城应尽的义务。但商城在收到LV公司的警告函后,没有积极回复函件,协商纠正方法,亦没有请求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对销售侵权产品的商户采取检查、处罚措施,更没有对警告函所列明销售侵权商品的商户采取管理措施,制止各商户的侵权行为。在LV公司发出警告函后三个月,南亚商城的B3摊位仍在销售侵权产品。说明南亚商城未尽到管理者的义务,主观上存在过错。其行为构成对LV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,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故法院作出如下判决:责令南亚商城立即停止侵害LV公司涉案四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;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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